(2017)吉04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长亮诉被告王员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亮,王员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74号原告:马长亮,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员子,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亮诉被告王员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亮撤回对被告王员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长亮承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子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