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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长亮诉被告王员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亮,王员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74号原告:马长亮,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员子,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亮诉被告王员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亮撤回对被告王员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长亮承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子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