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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桑永海与淮南市新工广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永海,淮南市新工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20号申请人执行人:桑永海,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被执行人:淮南市新工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山王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6895567-8.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桑永海与淮南市新工广木业有限公司、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判决的(2016)皖04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市新工广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新工广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