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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道元诉前财产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道元,王田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405号 申请人:张道元,男,1957年12月,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王田田,女,1987年4月,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张道元与被申请人王田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405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王田田驾驶的鲁Q116CR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王田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田田驾驶的鲁Q116C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