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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娟与被告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娟,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554号原告:王红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山西赢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平,男。原告王红娟与被告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红娟、被告高建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3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013年经担保人卫增婵介绍,被告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其借款6万元,并给其出具借条两份。双方约定月息2分,按月付息,被告按约定给付利息至2016年6月28日,后再未给付本息。现其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多次推脱,未予归还。被告高建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1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013年12月25日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注明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及利息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经卫增婵介绍,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即:“借条,今借到王红娟现金叁万元(30000),(月息2分,按月付息),电话351****、1301531****,借款人,高建平,2011.11.21。如果高建平不归还,由担保人归还,担保人,卫增婵”。2013年12月25日,被告又借原告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即:“借条,今借到王红娟现金叁万元(30000),(月息2分,按月付息),高建平,2013.12.15。担保人,卫增婵”。被告给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6月28日。后被告未能再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原告主张被告已给付利息至2016年6月28日,故被告应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红娟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月息2分自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