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蒋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蒋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692号原告:杨某,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明,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141109192。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蒋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