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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檀素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素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393号原告:檀素波,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主要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红,该公司员工。原告檀素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檀素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素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檀素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