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余江渊与谢培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渊,吕林,谢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4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水保局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吕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一路农机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谢培荣,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榆林市榆阳区金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余江渊与被执行人吕林、谢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林、谢培荣应向申请执行人余江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向余江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从2015年1月9日起至本金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0元,执行费108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09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吕林在中国工商银行世纪广场支行的账户(2610095101000535876),现需划拨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林、谢培荣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冻结、扣划方式及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2、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林、谢培荣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