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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730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蔡振华,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辉,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张玉辉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