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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向平花与易文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花,易文仙,曾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向平花,女,汉族,住所地洞口县,联系被执行人易文仙,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联系被执行人曾祥旺,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联系向平花申请易文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5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因立案方式错误,需重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525执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