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元明与李效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明,李效峰,丁金凤,丁家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084号原告:唐元明,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民,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效峰,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杰青,山东招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仕文,山东招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金凤,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丁家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杨,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唐元明与被告李效峰、被告丁金凤、被丁家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唐元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元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