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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宇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王立东、王爱芳、王守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宇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立东,王爱芳,王守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986号原告:莱州市宇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禹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辉,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立东,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爱芳,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守太,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宇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东、王爱芳、王守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宇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羽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