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红霞、彭守强申请执行杨本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霞,彭守强,杨本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霞,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彭守强,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本堂,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陈红霞、彭守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本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3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本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红霞、彭守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本堂给付赔偿款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2916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