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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少文、李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文,李志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20号申请人:张少文,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申请人:李志君,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系湘10-×××××号大中型拖拉机实际支配人。申请人张少文与被申请人李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少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君实际支配的湘10-×××××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财产保全金额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君实际支配的湘10-×××××号大中型拖拉机于龙门县永汉保管场。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案件申请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张少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秋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