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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开西抢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742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开西,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开西抢夺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1执774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刘开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开西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并委托被执行人刘开西的住所地法院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开西所有牌号为浙J×××××号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开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明志审 判 员  郑丹平代理审判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安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