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211室。法定代理人:刘海波,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平,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姬丽松,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楠,该××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52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