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赟、宋长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赟,宋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赟,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怀远县。被执行人:宋长瑞,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赟与被执行人宋长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宋长瑞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