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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吴金凤、李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宇,吴金凤,李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47号原告:张洪宇,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凤,女,现住宁江区。被告:李明珠,女,现住前郭县。原告张洪宇诉被告吴金凤、李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洪宇诉称,2016年3月3日,吴金凤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在张洪宇处借款32000元,李明珠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2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明珠的准确住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方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