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奇珍、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奇珍,周维,刘小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319号申请人:邹奇珍。被申请人:周维被申请人:刘小叶申请人邹奇珍与被申请人周维、刘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奇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周维、刘小叶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与案外担保人张忠友位于广西××区××路××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奇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维、刘小叶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邹奇珍与案外担保人张忠友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12号世纪花园的房屋。查封时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政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