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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奇珍、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奇珍,周维,刘小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319号申请人:邹奇珍。被申请人:周维被申请人:刘小叶申请人邹奇珍与被申请人周维、刘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奇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周维、刘小叶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与案外担保人张忠友位于广西××区××路××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奇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维、刘小叶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邹奇珍与案外担保人张忠友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12号世纪花园的房屋。查封时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政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