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文荣、罗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文荣,罗华芳,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548号申请执行人应文荣,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罗华芳,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应文荣与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1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文荣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罗华芳、黄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应文荣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9649元、申请执行费1659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强的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提取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债权,本院将定期予以提取偿付;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罗华芳、黄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怡园新村9幢东2室的商铺,因该商铺只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华芳、黄强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1号22幢18、19号的商铺,因该商铺房产权属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而土地权属登记在浙江金通汽配城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罗华芳、黄强所有的坐落于太平街道繁昌小区18幢1单元501室的不动产,该财产经拍卖,本案分配得受理费19649元、执行费16596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82656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