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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红霞、白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白根亮,楚云锋,王云霞,米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234号之一申请人:马红霞,女,1971年11月11日生人,回族,莘县国棉厂下岗职工,现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根亮,男,1968年10月8日生人,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白东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宗国,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楚云锋,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现住莘县。被申请人:王云霞,女,1960年11月6日生人,汉族,莘县民政局职工,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中勤,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勇,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米增军,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莘县农业银行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红霞与被申请人白根亮、楚云锋、王云霞、米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王云霞提出上诉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以保全期限届至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王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东鲁支行62×××78账户上的存款28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振兴街分理处62×××73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红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东鲁支行62×××78账户上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