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启美与王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美,王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226号原告:王启美,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王军,男,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美诉被告王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美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启美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