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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启美与王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美,王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226号原告:王启美,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王军,男,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美诉被告王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美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启美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