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生苗与张庆霞、李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苗,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杨河村西口。被执行人张庆霞,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工农新村2段*排*号,身份证号1201131978********。被执行人李镇,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工农新村2段*排*号,身份证号1201131976********。申请执行人王生苗与被执行人张庆霞、李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