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伟、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伟,李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014号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子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920967-3。法定代表人:郭金连,经理。被告高伟,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侠,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