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002民初2450号原告:孙某1,女,汉族,1962年12月8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利,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棣,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第三人:孙某3,男,汉族,1957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及第三人孙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孙某3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孙某1诉称: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孙合生2012年1月16日的公证遗嘱有效;2、请求按公证遗嘱分割位于许昌市××四间临街楼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孙合生子女,孙合生生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合生、薛爱琴生前占有、使用的座落在许昌市新华路临街楼房四间(楼上两间、楼下两间)归孙某3、孙某2占有、使用,将来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孙某3、孙某2所有;孙某1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完整无损地交付给孙某3、孙某2,孙某3、孙某2接到孙某1的交房通知后,应当于接到通知当日验收上述房屋,因孙某3、孙某2的原因不能办理交接的,视为房屋已经验收交付;该房屋腾空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孙某1承担。二、孙某3、孙某2给付孙某1人民币106000元,2017年6月1日前给付56000元;下余50000元,于孙某3、孙某2收到上述房屋之日给付,逾期孙某3、孙某2给付孙某1人民币60000元;孙某1逾期交房,孙某3、孙某2给付孙某1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孙某3、孙某2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娄桂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邵聪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