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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云华与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蒋兵、俞武、罗显平、李应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华,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蒋兵,俞武,罗显平,李应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53号原告:宋云华,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利民路41-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560697015。法定代表人:孔维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蒋兵,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俞武,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罗显平,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易县。被告:李应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宋云华诉被告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蒋兵、俞武、罗显平、李应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宋云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云华以被告已主动给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宋云华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