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喻李与蓝秀和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李,蓝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喻李,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蓝秀和,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喻李与被执行人蓝秀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皖182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