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发林与刘必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发林,刘必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周发林,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刘必念,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周发林与刘必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必念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