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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段厚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贵,段厚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被执行人段厚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厚臣的银行的存款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段厚臣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泽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