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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邓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波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42号罪犯邓波,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合并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0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利、万川,重庆市渝州监狱工作人员秦某、程某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进行了陈述,2名同改人员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邓波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邓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巨额财产刑已执行依据,系累犯,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秦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