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汤阴县,现住汤阴县。系本案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许天朝,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戴某,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许天朝,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凌晨1时许,在汤阴县星阁路和政通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戴某因纠纷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戴某带领多人殴打张某,打架过程中,戴某持酒瓶、砖头等物品将张某头部、左脚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左脚第5跖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许天朝诉称,1、被告人戴某不构成自首,依法从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戴某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0134.12元、误工费19720.80元、护理费5565.6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人民币37580.52元。并当庭提交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等。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凌晨1时许,在汤阴县星阁路和政通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戴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戴某带领多人殴打张某,打架过程中,戴某持酒瓶、砖头等物品将张某头部、左脚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左脚第5跖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戴某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对张某进行殴打的事实。另查明,被害人张某系汤阴县伏道乡西水磨湾村村民,现住汤阴县城关镇精忠路东段荣城大厦商住楼A幢2单元4层402室。其受伤后当日到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付医疗费10134.12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证明。2.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头部、足部等损伤,足部跖骨完全骨折,属轻伤二级。3.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左脚第5跖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4.被害人张某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等。5.汤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证明,2016年12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戴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我所投案,并供述了2016年7月7日凌晨1时左右因纠纷和朋友付某等人在汤阴县星阁路和政通路交叉口将张某打伤一事。6.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证明,经公安网信息比对查询,未发现戴某有违法犯罪记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6年7月7日凌晨,我和对象刘某在县城东门手机广场门口吃雪花酪,我们准备走时从北边过来一个小青年,拿着啤酒瓶打我,我也还手将那个人摁翻到地上,问他为什么打我?这个人不说,小凡就拦开我,我俩就往西走。正走着,打我的人用电话叫人,我也给朋友小帅打了电话,说:“有人跟我打架,让他来帮忙”,我和小凡往西走了四五十米远的地方,和我打架的那个人领来两个青年,他上来就用脚踢我,另一个人把我叫到一边胡同里说:“戴某叫他过来的,问我因为什么跟戴某发生打架”,我说:“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儿”。我从胡同出来后,戴某和另一个青年上来打我,我也还手给他们两个人打,这时我朋友小帅也来到现场,见他们打我,也和他们打了起来,胡同里的那个青年出来后见打开也上来打,我们五个人就互相拳打脚踢,刘某拦架,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双方身上都没有多大伤。我和小凡、小帅就往东边来,过了东关十字路口,小帅往前走了,我往回一扭头见戴某他们的人多了,大约有八九个人,手里拿着东西,有拿砖头、有拿棍子、有拿酒瓶,跑过来要打我,我赶紧往路边跑,在一个卷闸门门市前他们围住我,戴某手里拿着两个空啤酒瓶扔到我的身上,另两个青年上来就朝我身上打,其他人也围着我打,这时戴某拿砖砸到我左脚上,当时就觉得非常疼,我抱着头蹲到卷闸门边上,这群人用砖、棍子、酒瓶乱打我,这时小凡就爬到我身上护着我不让他们打。打了一会儿,戴某又拿了一块儿砖朝我头上砸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我起身跑到一个胡同里用手机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民警和我联系,让我上救护车到二院包扎伤口。9.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7月7日凌晨,我和男朋友张某在东门西北角吃雪花酪,期间戴某也到场喝酒,我和张某吃过雪花酪准备离开时,戴某上来就拿一个空啤酒瓶打张某,我拦了一下没拦住,戴某就走到张某跟前用拳头打张某,他俩就互相拽着拳打脚踢,打了会张某将戴某摁翻到地上,就问戴某想干什么,我就把张某拽开,我们就往西边走了。后戴某又领着两个青年跑到我们身边,其中一个青年把张某推到墙边,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我就拽住戴某,说有事儿说事别打架,戴某不听,上前用拳打张某,另两个青年也上前打张某,这时张某的朋友小帅来到场劝别打了,小帅让我们俩个人回家。我和张某走到十字路口东边一点儿时,戴某和那两个青年就从西边拿着酒瓶、棍子、砖头过来,我俩就退到一个门市的台阶上,戴某和那两个青年就拳打脚踢张某,打了会儿,戴某不知从哪儿拿了一块儿砖头砸到张某左脚上,张某就蹲到地上,戴某他们三个人还继续打,这时从东边又过来三个男青年和三个女青年,他们还用脚踢张某,戴某用啤酒瓶朝张某头上砸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11.证人付某的证言:2016年7月7日凌晨12点多,戴某给我打电话,说他遇到了麻烦,让我过去一趟。我就和赵亚鹏、李晨朋、苗超、郑磊五个人去了东关大东门手机广场,看到戴某和他的两个朋友在一块儿,对方两男一女,我给对方说和,一个年龄大的先走了,剩下的一男一女往东走了。过了十字路口,戴某让我们跟他一块儿去打对方,他拿着啤酒瓶追那一男一女,戴某用酒瓶打到那个男的头上,又从地上捡了块儿砖头,朝那个男子头部打了一下,那个男的坐到地上,然后我们几个人就都过去打那个男的,挨打的那个男子头上流了血。12.被告人戴某的供述:2016年7月6日夜里12时,我到大东门十字路口看见刘某和张某在吃雪花酪,我想听听他们俩说什么,就坐到他们一边要了两瓶啤酒喝开了,中间听见张某骂我有病,我就很急,在他们准备走时,我拿着啤酒瓶砸到张某后背上,就和他打开了,被他摁翻到地上,刘某拦开后,他们就往西走了。我见张某在西边不走打电话,怕吃亏,就给同学付某打电话说我被打了,让他来帮忙打架。等了一会儿,付某和一个青年就来了,我和他们两个人到西边吓唬张某,张某叫来的一个青年过来后也吓唬我们,不让我们找张某的事儿,让张某、刘某跟他一块儿走。之后付某的其他朋友就都来了,有六七个人,有男的、有女的,他们来了后,我就跟他们说我和刘某、张某的事儿,让刘某别跟张某走,刘某不过来,我就急了,拿着酒瓶就过去打张某,张某和刘某往东跑,跑到东边没多远的一个门市上我追上他们,用酒瓶砸到张某头上,这时付某他们几个人也到跟前上去围住张某和刘某,我们就围住打张某,都是拳打脚踢,我朝张某身上跺,其他人也用脚跺张某,打了会儿,我们就都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戴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戴某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诉讼代理人称戴某虽投案,但其供述避重就轻,不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对其诉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10134.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7461元、护理费2782.8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22237.92元(限被告人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秀荣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