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西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西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西友,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2007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7月31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4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西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西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罗西友行至渑池县新市场好望角酒楼北约100米路西旺润副食品门市时,趁无人之际将放在门市吧台凳子上一挎包内的1715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西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师某的陈述,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罗西友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西友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西友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现金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西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楚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