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豪公司)与史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豪公司),史家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09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豪公司)。住所地:全南县贸易广场*栋*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军,男,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史家成,男,汉族。原告天豪公司与被告史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天豪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豪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豪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