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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明、徐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明,徐琳,孙志刚,林淑婷,刘清娟,杨青,陈增增,王植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第2086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明明。被申请人:徐琳。被申请人:孙志刚。被申请人:林淑婷。被申请人:刘清娟。被申请人:杨青。被申请人:陈增增。被申请人:王植青。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明、徐琳、孙志刚、林淑婷、刘清娟、杨青、陈增增、王植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873684.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73684.61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