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明、徐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明,徐琳,孙志刚,林淑婷,刘清娟,杨青,陈增增,王植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第2086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明明。被申请人:徐琳。被申请人:孙志刚。被申请人:林淑婷。被申请人:刘清娟。被申请人:杨青。被申请人:陈增增。被申请人:王植青。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明、徐琳、孙志刚、林淑婷、刘清娟、杨青、陈增增、王植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873684.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73684.61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