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7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州欧易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欧易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13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欧易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8381-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二分场南商区14幢8号。法定代表人:高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84202-6,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郑友清。苏州欧易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欧易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5837.9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以225837.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1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37元,由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483174.9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培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