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永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刑申35号马永红:你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不服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宁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你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指使他人运输毒品,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你第一次的讯问笔录是假的,你有立功情节,一、二审裁判未予体现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马永红指使王欣欣、马俊辉、张进宝运输毒品的事实,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排毒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航班记录及登机牌、车票,住宿登记单,马永红关于其在宾馆外面给马俊辉、王欣欣、张进宝望风的供述,王欣欣、马俊辉、张进宝关于马永红使用李大的假名指使王欣欣和张进宝到云南运输毒品、马永红考察张进宝、马永红给王欣欣路费、马永红指使马俊辉给王欣欣打款及马永红联系好毒品让王欣欣接取等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银行交易记录,马永红手机与马俊辉、王欣欣、张进宝手机的通话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马永红称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其第一份讯问笔录是假的,其在2013年8月6日晚被抓获后,被打的全身都是血,折磨的死去活来,没有一点人样,就是让其认400克毒品是其的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马永红后于2013年8月6日晚即讯问了马永红,公安机关在讯问开始前明确地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笔录中记载了马永红供述:”我和马俊辉一起接携带毒品海洛因的两个人”、”我就是负责放个风,盯梢”、”我不知道海洛因是谁的”等辩解内容,讯问笔录有其亲笔所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的字迹并签名捺印确认,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对马永红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记录错误,在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对该情况说明质证时,马永红及其辩护人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公安机关在对马永红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同心县中医医院对马永红进行了血常规、肝功能、胸透、B超、心电图、体表检查等项目的体检均未见明显异常,未发现有公安机关对马永红进行刑讯逼供的线索。关于马永红提出其构成立功,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马永红构成立功,但根据马永红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马永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马永红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