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行审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物价局、崔庆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物价局,崔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437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王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文镇,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崔庆雷(宏发装饰),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3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罚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崔庆雷(宏发装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了唐价罚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向南阳市物价办或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罚款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价罚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7)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罚款二千元及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