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红辉与余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辉,余新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8号原告:徐红辉,女,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告:余新财,男,汉族,住金溪县。原告徐红辉诉被告余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红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红辉负担。审 判 长 乐开华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艾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