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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红辉与余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辉,余新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8号原告:徐红辉,女,汉族,务工,住金溪县。被告:余新财,男,汉族,住金溪县。原告徐红辉诉被告余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红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红辉负担。审 判 长  乐开华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艾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