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宁海与潘阳、徐光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宁海,潘阳,徐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吴宁海。被执行人潘阳。被执行人徐光明。申请执行人吴宁海与被执行人潘阳、徐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