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维佳、蔡成佳等与颜水利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维佳,蔡成佳,颜水利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66号原告:蔡维佳,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成佳,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忠,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颜水利,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维佳、蔡成佳与被告颜水利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维佳、蔡成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维佳、蔡成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蔡维佳、蔡成佳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