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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得俊与罗江平万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得俊,罗江平,万世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345号原告:罗得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平,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万世忠,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罗得俊诉被告罗江平、万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罗得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得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得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得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得俊负担。审判员  廖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