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闽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闽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82号原告: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福路120号(1#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余广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系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厦门市闽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一里49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倪清河,董事长。原告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闽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广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 春 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