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固原兴利投资有限公司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兴利投资有限公司,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旭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海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9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海原县。申请执行人固原兴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原兴利投资有限公司和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案件受理费111元、执行费95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戴海军,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海军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原兴利投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戴海军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戴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富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