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与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伦、周智勇的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102执恢221号王海、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伦、周智勇:原告王海与被告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伦、周智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权利人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09)芙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的执行结案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园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