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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与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伦、周智勇的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102执恢221号王海、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伦、周智勇:原告王海与被告湖南新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伦、周智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权利人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09)芙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的执行结案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园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