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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祥生、孔令军、孔令政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生,孔令军,孔令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生。申请执行人孔令军。申请执行人孔令政。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612号裁决书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孔祥生、孔令军、孔令政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45.5705万元、违约金627.0585万元及利息、仲裁费127267元、执行费79612元及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