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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魏文龙与肖佐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龙,肖佐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283号原告:魏文龙,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肖佐中,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南路159号。负责人:崔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国,该公司员工。原告魏文龙诉被告肖佐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魏文龙负担。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纪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