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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987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朱怀攀、钱海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朱怀攀,钱海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987号原告: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178号华芳国际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袁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豪,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怀攀,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钱海明,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原告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怀攀、钱海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张家港山水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琴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