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侯敏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侯敏,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负责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敏,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南茶坊15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敏、原审被告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就一审内容与侯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