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国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国防,胡宏美,赵辉,张毓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78号申请人: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媛媛,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国防,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胡宏美,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国防之妻。被申请人:赵辉,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毓茹,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辉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冯国防、胡宏美、赵辉、张毓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国防、胡宏美、赵辉、张毓茹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魏洪锦自愿以阜桥辖区青莲组团3号楼3单元2层西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冯国防、胡宏美、赵辉、张毓茹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兴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