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晓兵、吴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兵,吴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3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兵,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吴越,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执行王晓兵申请执行吴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皖1023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2017年3月19日前支付12500元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3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吴越于2017年3月19日前支付125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玺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