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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371号原告: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蔺某某,女,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系原告代某某之堂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系原告代某某之表姐。被告:王某某,女。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代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